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608条

1. 参加承兑人或需要时指定的付款人在付款地有住所的,持票人应向所有该等人员提示付款,必要时最迟于作成拒绝证书最后期限的次日作成拒绝付款证书。 2. 未在该日作成的,需要时指定的付款人或为其利益参加之人以及其后手背书人均解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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