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594条

1. 汇票持票人可向对其负追索责任者请求:a. 未承兑或未付款汇票的原金额及约定利息(如有);b. 自到期日起按通行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c. 拒绝证书、通知及其他费用。 2. 到期日前行使追索的,从汇票金额中扣除追索日、持票人住所地的官方贴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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