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588条

1. 拒绝承兑证书应在汇票承兑提示期限内作成;依第552条首次提示发生于该期限最后一日的,可在次日作成。 2. 见票即付汇票的拒绝付款证书,依第1款拒绝承兑证书的条件作成。 3. 指定日期、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拒绝付款证书应在到期日后两个工作日之一作成。 4. 作成拒绝承兑证书后,无须提示付款及作成拒绝付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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