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554条

1. 承兑应以“已承兑”或同义用语记载于汇票正面,并由付款人签署。 2. 付款人仅在汇票正面签名即视为承兑。 3. 汇票为见票后定期付款,或因特别条款须在特定期限内请求承兑的,应以实际承兑日注明日期,但持票人要求注明提示日的除外。 4. 承兑未注明日期的,持票人为保全对背书人及出票人的追索权,应以在有效期限内作成的拒绝证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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