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伊斯兰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有息或附带利益借入、贷出资金,也不得就任何逾期债务金额安排或收取利息、利益,包括即使以赔偿名义收取的迟延利息;相反约定无效。 2. 本条所称借贷,是将资金或可替代物所有权授予他人,由其在借期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或交付金额、种类及性质相同的资金或物品,且不得明示或依习惯要求给予贷款人利益或增加借款金额。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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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伊斯兰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有息或附带利益借入、贷出资金,也不得就任何逾期债务金额安排或收取利息、利益,包括即使以赔偿名义收取的迟延利息;相反约定无效。 2. 本条所称借贷,是将资金或可替代物所有权授予他人,由其在借期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或交付金额、种类及性质相同的资金或物品,且不得明示或依习惯要求给予贷款人利益或增加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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