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440条

1. 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应在授信范围内偿还银行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并支付银行相关费用。 2. 为担保其权利,银行可留置从卖方收到的单据,并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享有质权。 3. 开证申请人在获通知符合开证条件的单据已到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向银行支付单据价值的,银行可依商业质押物执行方式出售货物。 4.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质权转移至保险金。 5. 银行融资的信用证单据到达后,银行与客户可约定由债务客户将信用证项下全部或部分货物转让银行,以全部或部分偿还银行债务;银行随后委托客户接收并受托保管货物,依双方约定以银行名义、为银行账户出售。客户承担行纪人责任,银行对货物或价款享有委托人的全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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