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登记行李和货物灭失、遗失或损坏,且致损事件发生于航空运输期间的,航空承运人负责。 2. 航空运输期间包括行李和货物在飞行中、航空器停留机场时或其降落的任何地点由承运人保管的期间。 3. 行李或货物在机场外以陆路、海路或河运运输的期间不属航空运输;但依航空运输合同为装载、交付或在航空器间转运而必须进行的,在证明相反前,推定损害源于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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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记行李和货物灭失、遗失或损坏,且致损事件发生于航空运输期间的,航空承运人负责。 2. 航空运输期间包括行李和货物在飞行中、航空器停留机场时或其降落的任何地点由承运人保管的期间。 3. 行李或货物在机场外以陆路、海路或河运运输的期间不属航空运输;但依航空运输合同为装载、交付或在航空器间转运而必须进行的,在证明相反前,推定损害源于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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