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时持有仓储收据和质押凭证的人有权受领存货,并可请求分为数批、就每批取得相应收据和质押凭证。 2. 仅持有质押凭证的人对存货享有质权。 3. 仅持有仓储收据的人可在担保债务到期时清偿后取回货物;未到期的,可向保管人存入足以支付到期本金、利息和费用的金额后提前取回。债务已到期而质押凭证持有人未出现收款的,亦同。支付与部分货值相称的金额后,可仅取回部分货物。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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