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123条

1. 竞拍成功的买方应在拍卖会上支付一半价款,取得拍品时支付余额;交付须在落槌日起一周内完成。 2. 中标人未付余额或未按期领取的,应在交付期限届满后15日内再次公开拍卖;首次中标人不得参加第二次。 3. 第二次成交价较低的,首次中标人支付差额;较高的,增加部分归原出售申请人。 4. 价款以现金或主管机关批准的现代技术方式支付给主持拍卖的估价专家,其直接负责向拍卖受益人支付。 5. 出售申请人不得亲自或通过他人竞买其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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