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350条

下列人员处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监禁和(或)1万至10万迪拉姆罚款:1. 经济部、管理局或主管机关委任的公司检查人员,故意在报告中虚构事实或遗漏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重大事实;2. 公司董事长、董事、首席执行官或总经理,在经济部或管理局依据内阁行政制裁条例处以相应罚款后,仍故意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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