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316条

1. 清算由合伙人、股东大会或同等机构委任的一名或多名清算人实施。清算人不得为公司现任审计师,也不得在获委任前五年内审计过公司账目。 2. 清算依据法院判决进行的,主管法院应确定清算方式并委任清算人。任何情况下,清算人职责不因合伙人死亡、被宣告破产或资不抵债或受禁治产而终止,即使清算人由合伙人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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