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69条

1. 控股公司的经营目的限于:持有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份额;向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为自身活动和运营取得不动产和动产;管理子公司;取得专利、商标、工业图样和设计或特许经营等知识产权,并出租给子公司或其他公司。 2. 控股公司仅可通过子公司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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