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应在审议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股东大会上宣读报告。报告应说明其已查阅圆满履职所需信息,账目依本法令编制,并尤其反映: 1. 公司财政年度末状况,特别是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公司是否保存规范账目; 4. 公司在财政年度内是否购买任何权益或股份; 5. 董事会报告信息是否与公司账簿和记录一致; 6. 利益冲突交易、公司与任何相关方的财务交易及所采取程序; 7. 就审计师可得信息,财政年度内是否发生影响公司活动或财务状况的本法令或章程细则违反,该违反是否仍存在以及公司是否因此受处罚; 8. 公司在刚结束财政年度是否因违反本法令或章程细则受处罚及该违反是否仍存在; 9. 对集团账目,说明财政年度末财务状况以及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损益,包括与控股公司关联方有关的整体合并报表。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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