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计师应审计公司账目,检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审查与相关方的交易,并确认遵守本法令和公司章程细则;将检查结果报告股东大会,并向管理局和主管机关发送副本。 2. 编制报告时,应核实公司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及公司记录与会计记录的一致程度。 3. 审计师可查阅公司全部记录、文书和其他文件,要求履职所需说明,并核实公司资产、权利和义务。 4. 公司未提供履职便利的,审计师应在向董事会的报告中说明;董事会仍不予便利的,应向管理局发送报告副本。 5. 子公司及其审计师应为控股公司审计目的提供控股公司审计师要求的信息和说明。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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