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45条

1. 每家公众股份公司应有一名或多名由董事会提名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审计师。 2. 股东大会应任命审计事务所,任期一年并可续任,不得授权董事会办理。事务所自承接公司审计之日起连续审计不得超过六个财政年度,负责公司审计的合伙人应在三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更换。任期届满至少两个财政年度后,该事务所可重新任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可任命经管理局批准的一家或多家审计事务所履职,直至首个财政年度股东大会职责完成。 3. 股东大会应确定审计师报酬,不得授权董事会办理,费用应列入公司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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