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06条

1. 公司依本法令以任何方式减资时应: a. 遵守管理局决定规定的规则、条件和程序; b. 依管理局确定的规则和程序公布减资决议,公告载明减资前后资本、每股价值及减资生效日。债权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供债权证明文件。 2. 通过向股东返还部分股份面值或免除全部或部分未缴股款减资的,只有在已向本条第1款b项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人清偿到期债务,或为未到期债务提供必要担保后,方可对抗该等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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