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遵守本法令的前提下,为增加已发行资本而发行任何新股均须经股东特别决议批准。 2. 已发行资本全额缴付后,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增加资本;董事会应自决议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否则未执行增资金额部分自始无效。 3. 增资决议应载明增资金额及新发行股份价格。 4. 增资包含实物出资的,适用本法令关于实物出资评估的规定。 5. 管理局应发布决定确定增加已发行资本的条件和规则。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商业公司法
1. 在遵守本法令的前提下,为增加已发行资本而发行任何新股均须经股东特别决议批准。 2. 已发行资本全额缴付后,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增加资本;董事会应自决议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否则未执行增资金额部分自始无效。 3. 增资决议应载明增资金额及新发行股份价格。 4. 增资包含实物出资的,适用本法令关于实物出资评估的规定。 5. 管理局应发布决定确定增加已发行资本的条件和规则。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