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62条

1. 董事及执行管理人员应就一切欺诈、滥用职权及违反本法令和公司章程细则的行为,向公司、股东和第三人负责。任何相反约定无效。执行管理层包括公司总经理、常务董事或首席执行官及其副职、所有高级行政职位人员、执行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亲自任命的员工。 2. 错误源于全体一致通过的决议时,本条第1款责任适用于全体董事;决议以多数通过的,已在会议记录中书面表示反对的成员不负责。缺席通过决议之会议的成员,除非证明其不知悉该决议,或虽知悉但无法反对,否则不免除责任。错误源于执行管理层决议的,由执行管理层承担本条第1款责任。 3. 在不影响本法令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罚的前提下,终局判决认定公司董事长、董事或执行管理人员实施欺诈、滥用职权,或违反本法令或其实施决定参与利益冲突交易的,该人依法当然被解职。自解职之日起至少三年内,不得竞选阿联酋任何股份公司董事,也不得承担公司执行管理职责。填补公司董事空缺适用本法令第145条。全体董事均被解职的,管理局应召集股东大会选举新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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