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5条 — Article (15) Registration of MOA with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on Companies · Chapter Two: Incorpo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Company
1. 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其任何修订,经主管机关商业登记后方发生效力。
2. 组织章程大纲未按本条第1款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仅一项或数项依法应登记事项未登记的,仅该等未登记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
3. 公司登记资料发生任何修订或变化,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股本、合伙人人数或法律形式变化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主管机关和注册官。
4. 因组织章程大纲或其任何修订未在主管机关商业登记而致公司、合伙人或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公司经理或董事(视情况而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