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应自创立大会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申请签发公司设立证书,并附: 1. 审核认购账户之实体的报告; 2. 发起人委员会关于资本已获全额认购的声明,并列明认购人就股份价值支付的金额、认购人姓名和国籍及每人认购股份数量; 3. 证明公司实缴资本已存入的银行证明; 4. 公司董事姓名清单及其确认任职不违反本法令及其实施决定的声明; 5. 公司依伊斯兰教法规则经营时,内部教法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教法监督员姓名清单; 6. 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7. 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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