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31条

1. 公司股份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应包括召集股东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通知、金融市场对公司股份上市的批准以及股份在金融市场开始交易的日期。 2. 除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更高比例外,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且持有公司资本至少50%的股东构成创立大会法定人数。未达法定人数的,会议应自第一次会议之日起延期五日至15日;延期会议不论出席股东人数均为有效。 3. 会议由创立大会从发起人中选举的人主持。 4. 创立大会决议须经持有会议所代表股份至少四分之三的股东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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