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能设立的,管理局应向公众公告,并产生下列后果: 1. 认购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收回其支付款项及利息。发起人对返还款项及适用时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 发起人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就其在设立期间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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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能设立的,管理局应向公众公告,并产生下列后果: 1. 认购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收回其支付款项及利息。发起人对返还款项及适用时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 发起人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就其在设立期间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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