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结束后,经许可接收认购申请的实体应: 1. 自认购结束之日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内向认购人配发股份; 2. 自股份配发之日起不迟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认购人多付的款项及未获配股份所对应的认购资金。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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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结束后,经许可接收认购申请的实体应: 1. 自认购结束之日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内向认购人配发股份; 2. 自股份配发之日起不迟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认购人多付的款项及未获配股份所对应的认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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