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租人应将租赁物及其附属物以适于依约定或物的性质完整实现预期用益的状态交付承租人。 2. 交付应使承租人可占有租赁物且无妨碍使用的障碍,并持续占有至租期届满。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