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662条

1. 资本损失仅由出资人承担,任何相反条件均无效。 2. 资本在经营者占有期间非因其越权或过失而减少的,无须赔偿出资人。 3. 经营者有越权或过失的,应赔偿资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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