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614条

1. 合伙人可依公司合同或独立合同,从内部或第三人中任命有偿或无偿管理人。 2. 管理人有权实施公司目的及必要附随范围内的管理、处分,但须无欺诈、背信、重大过失或疏忽并符合公司合同。 3. 超越合同权限的,对公司损害负责。 4. 经授权可转委托部分管理权限,但仍对受托人行为向公司负责。 5. 任何合伙人可反对超越公司目的、违反合同或习惯的行为,与其他人讨论并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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