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名连带债务人承认债务,不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 2. 一名债务人拒绝债权人要求的宣誓,或其要求债权人宣誓且债权人已宣誓的,不损害其他债务人。 3. 债权人要求一名债务人宣誓且其已宣誓的,其他债务人亦受益。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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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名连带债务人承认债务,不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 2. 一名债务人拒绝债权人要求的宣誓,或其要求债权人宣誓且债权人已宣誓的,不损害其他债务人。 3. 债权人要求一名债务人宣誓且其已宣誓的,其他债务人亦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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