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名连带债务人承认债务,不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 2. 一名债务人拒绝债权人要求的宣誓,或其要求债权人宣誓且债权人已宣誓的,不损害其他债务人。 3. 债权人要求一名债务人宣誓且其已宣誓的,其他债务人亦受益。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Book One: Obligations · Section Two: Effects of the Obligation · Chapter Five: Multiplicity of Parties to the Obligation · Part One: Solidarity · Secon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of Debtors
1. 一名连带债务人承认债务,不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 2. 一名债务人拒绝债权人要求的宣誓,或其要求债权人宣誓且债权人已宣誓的,不损害其他债务人。 3. 债权人要求一名债务人宣誓且其已宣誓的,其他债务人亦受益。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