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托建造、重建、修缮或维护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承包商和建筑师,其应收款对该设施享有优先权,但以其工程在不动产出售时增加的价值为限。 2. 该优先权须登记,其顺位自登记时起计算。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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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托建造、重建、修缮或维护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承包商和建筑师,其应收款对该设施享有优先权,但以其工程在不动产出售时增加的价值为限。 2. 该优先权须登记,其顺位自登记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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