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旅馆经营者对旅客住宿费、膳宿费及为其垫付款的债权,对旅客带入旅馆的行李享有优先权。 2. 即使行李不属于旅客,若未证明经营者在带入时知道第三人权利,且行李并非被盗或遗失,优先权仍成立。经营者在全部受偿前可反对移出;行李违反其反对或在其不知情时被移出的,优先权继续存在,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权利。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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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馆经营者对旅客住宿费、膳宿费及为其垫付款的债权,对旅客带入旅馆的行李享有优先权。 2. 即使行李不属于旅客,若未证明经营者在带入时知道第三人权利,且行李并非被盗或遗失,优先权仍成立。经营者在全部受偿前可反对移出;行李违反其反对或在其不知情时被移出的,优先权继续存在,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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