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优先权的财产未经出租人同意或知悉被移出租赁物,且租赁物内剩余财产不足担保优先权的,出租人可追及,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出租人在移出之日起三十(30)日内扣押的,优先权自移出日起三(3)年继续附着,即使损害第三人权利。财产由善意买受人在公共市场、公开拍卖或经营同类物品者处购得的,出租人应返还买受人价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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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优先权的财产未经出租人同意或知悉被移出租赁物,且租赁物内剩余财产不足担保优先权的,出租人可追及,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出租人在移出之日起三十(30)日内扣押的,优先权自移出日起三(3)年继续附着,即使损害第三人权利。财产由善意买受人在公共市场、公开拍卖或经营同类物品者处购得的,出租人应返还买受人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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