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益权因标的物灭失而终止并获得赔偿或保险金的,用益权人的权利转移至该赔偿或保险金。 2. 灭失非因所有人过错的,不得强制其恢复原状;所有人恢复的,如灭失并非用益权人所致,用益权恢复,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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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益权因标的物灭失而终止并获得赔偿或保险金的,用益权人的权利转移至该赔偿或保险金。 2. 灭失非因所有人过错的,不得强制其恢复原状;所有人恢复的,如灭失并非用益权人所致,用益权恢复,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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