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债务人在保证人之前清偿,或知悉阻止债权人请求的理由时,应通知保证人;未通知而保证人清偿的,保证人可选择向主债务人或债权人追偿。 2. 保证人被诉时应追加主债务人;未追加的,主债务人可对保证人援引其本可对债权人之诉提出的一切抗辩。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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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债务人在保证人之前清偿,或知悉阻止债权人请求的理由时,应通知保证人;未通知而保证人清偿的,保证人可选择向主债务人或债权人追偿。 2. 保证人被诉时应追加主债务人;未追加的,主债务人可对保证人援引其本可对债权人之诉提出的一切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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