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334条

1. 远程诉讼记录在转录前以电子方式录制、保存并保密;未经主管法院许可,不得在电子信息系统中传播、查看、复制或删除。 2. 远程程序在庭审中直接录入电子案卷并经主持人认可的,法院可不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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