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 第3条 — Article (3)

Preliminary Part: General Provisions

1. 请求撤销行政决定之诉,在被诉决定公布、送达利害关系人或证明其确实知悉后六十日届满,不予受理。 2. 依相关法规向有管辖权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异议,中断期限。机关应在提交后六十日内决定,拒绝须说明理由;六十日未决定视为拒绝。起诉期限自明示或默示拒绝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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