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259条

1. 第三人未依法报告、报告不足或不实,或隐匿应提交的证明文件的,持有债权执行文书的债权人可依通常程序起诉,要求其支付扣押所担保金额;自命令报告持有情况的决定作出满三年后,不予受理。 2. 对第三人裁判的执行视为扣押债权人对债务人权利获清偿,不影响第三人就其支付款向债务人追偿。 3. 第三人在辩论终结前,包括上诉法院阶段,补救起诉原因的,不作该裁判。 4. 无论何种情形,第三人承担诉讼费用及其疏忽、迟延造成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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