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债权人可请求主管法院或紧急事项法官,扣押第三人持有的债务人动产或所负债务,即使债务延期、附条件或有争议。 2. 未指定特定动产、债务的,扣押涵盖第三人持有的债务人全部动产及其所负全部债务,直至报告持有情况。 3. 第三人持有财产扣押适用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占有的债务人动产。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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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债权人可请求主管法院或紧急事项法官,扣押第三人持有的债务人动产或所负债务,即使债务延期、附条件或有争议。 2. 未指定特定动产、债务的,扣押涵盖第三人持有的债务人全部动产及其所负全部债务,直至报告持有情况。 3. 第三人持有财产扣押适用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占有的债务人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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