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250条

1. 动产保全扣押适用第264至282条,但确定变卖日期的规则除外;动产易腐的,遵守第273条第2款。不动产保全扣押适用第285至305条,但提交执行文书及拍卖程序除外。 2. 紧急事项法官命令扣押的,扣押债权人须自决定作出起八日内向主管法院提起确认权利之诉,否则扣押视为不存在。其胜诉终局裁判成为终局后三十日内未开始执行的,亦同。 3. 申请被拒者、被扣押人及利害关系人,可视情形向紧急事项法官或主管法院就扣押实体或期限提出异议;确认权利之诉被终局驳回的,扣押终止。 4. 异议被驳回且裁判可执行时,视情形依第264至282条、第285至305条变卖,或在第248条情形交付动产。 5. 依可执行裁判、决定采取的扣押继续有效,直至取消该措施的裁判、决定成为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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