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影响其他法律的前提下,债权人可向审理法院或紧急事项法官临时申请保全扣押对方动产、不动产,限于:1. 有丧失权利担保之虞,包括:a. 债务人在本国无稳定住所;b. 有重大迹象表明债务人可能逃逸、转移或隐匿财产;c. 债权担保面临灭失;2. 不动产出租人为法定优先权,可针对原承租人、次承租人扣押租赁物内动产、孳息、产物;未经其知情被移出的亦可,但移出已满三十日或租赁物内仍有足额财产担保优先权的除外;3. 债权人持有关于已到期、无条件债务的正式或私文书,或持有尚不可执行裁判,且债务金额确定;4. 劳动者法定权益无法和解时,在主管行政机关暂时估算后为确保受偿;5. 法院准许前可要求资料、证据、宣誓陈述,进行简要调查,或在必要时借助主管行政机关调查。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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