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239条

1. 执行中出现关于临时措施的程序异议,执行人员、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应提交执行法官,由其决定停止或继续执行。 2. 法官决定前,执行人员不得完成执行;异议依第209条第1款提出。 3. 执行法官认定所提异议属实体执行争议的,许可提出者自许可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登记;除争议决定停止外,执行继续。 4. 执行法官认定异议涉及已按通常起诉程序在主管法院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之诉的,提出即停止执行,但法院另有命令除外。 5. 后续程序异议,或实体执行争议提出后再提异议,不停止执行,但执行法官另有决定或法律要求停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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