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237条

1. 债务人在执行开始前或完成前死亡、丧失能力,或代其进行程序者资格消灭的,在向继承证明列明的继承人或继任者送达执行文书满七日前,不得开始或继续执行。 2. 债权人在执行开始后死亡、丧失能力,或代其进行程序者资格消灭的,执行程序及对其进行的全部期限中止,至任一执行方恢复。 3. 死亡后三个月内,第1、2款送达可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向全体继承人共同进行,无须列明姓名、身份;期满后须按姓名、身份分别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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