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可令裁判附担保或不附担保即时执行,限于:1. 商事事项裁判;2. 败诉方承认义务产生,即使争议范围或主张义务消灭;3. 为执行已有既判力或无担保即时执行的先前裁判,或依据未被主张伪造的正式文书、未被否认的私文书,且败诉方为先前裁判当事人或文书一方;4. 在相关执行争议中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裁判;5. 判付劳动关系产生的报酬、工资或赔偿;6. 占有之诉,合同期满或解除后的承租人迁出,或无合法依据占有人迁出,且原告权利未被否认或有正式文书证明;7. 延迟执行将严重损害胜诉方利益,且裁判充分说明。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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