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别追责之诉因形式不予受理或实体被驳回的,没收申请人保证金,并在有依据时判赔。 2. 追责成立的,令法官或检察成员承担赔偿、费用,并宣告其行为无效。国家对判令其承担的赔偿负责,并有权追偿;追责之诉裁判可直接对国家执行。 3. 原裁判使追责原告以外的另一当事人获益的,未经通知并听取其意见,不得宣告该裁判无效;法院认为原诉适宜裁判的,可在听取各方后作出新裁判。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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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别追责之诉因形式不予受理或实体被驳回的,没收申请人保证金,并在有依据时判赔。 2. 追责成立的,令法官或检察成员承担赔偿、费用,并宣告其行为无效。国家对判令其承担的赔偿负责,并有权追偿;追责之诉裁判可直接对国家执行。 3. 原裁判使追责原告以外的另一当事人获益的,未经通知并听取其意见,不得宣告该裁判无效;法院认为原诉适宜裁判的,可在听取各方后作出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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