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法官或检察成员的特别追责之诉,以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署的报告,向该法官或成员所属上诉法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告列明追责理由、证据,附支持文件并缴一千迪拉姆保证金。 2. 报告副本通知法官或检察成员后,由院长命上诉法院某一合议庭审查是否受理。 3. 通知后八日届满的首次庭期在评议室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人、被追责者。被追责者为上诉法院法官、检察总长或至少为总检察官的,由最高法院合议庭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移交由该院五名法官按资历组成的特别合议庭审理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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