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195条

1. 实际提存为金钱或可搬运并存入法院金库之物,而受领人拒绝的,一审法院院长或庭审主持人视情形命立即存入。 2. 被拒标的不能存入金库的,应送达人请求,在可无困难搬运时存至庭审主持人或院长指定地点;应留在原处或搬运困难的,命交保管。 3. 标的易腐,或存放、保管费用过高的,债务人或送达人可请求一审法院院长命公开拍卖,价款存入金库;有已知市场价格或通常交易的,仅在无法按已知价格普通出售时方可拍卖。 4. 提出人可请求法院作出实际提存有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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