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157条

1. 上诉仅使上诉人受益,且仅对被上诉人发生效力。但裁判涉及不可分事项、连带义务,或法律要求特定人员必须参加的诉讼时,逾期或已接受裁判的败诉方,可在另一败诉方及时提起的上诉审理中加入并支持其请求;未加入的,法院命上诉人将其追加。及时对一名胜诉方上诉的,其他胜诉方亦须追加,即使其上诉期限已届满。 2. 保证人或请求保证者及时对主诉裁判上诉且抗辩相同的,逾期或接受裁判的另一方可加入;及时对其中一方上诉的,即使对另一方期限已过,亦可将其追加。 3. 保证人与请求保证者对主诉抗辩相同的,任何一方提起的上诉均使双方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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