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胜诉方在上诉期内死亡的,对方可提起上诉,并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向全体继承人送达,无须列明姓名、身份;随后应在上诉庭期前,或法院为首次未获送达且未出庭的继承人确定的期限内,按姓名、身份再次向全体继承人送达。紧急案件仅须向已知继承人再次送达。 2. 胜诉方在上诉期内丧失诉讼能力,或代其诉讼者资格消灭的,可提起上诉并向丧失能力者或资格已消灭者送达;随后在上诉庭期前或法院所定期限内,向继任代表再次送达。 3. 第1、2款的送达依第9、10条规定进行。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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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胜诉方在上诉期内死亡的,对方可提起上诉,并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向全体继承人送达,无须列明姓名、身份;随后应在上诉庭期前,或法院为首次未获送达且未出庭的继承人确定的期限内,按姓名、身份再次向全体继承人送达。紧急案件仅须向已知继承人再次送达。 2. 胜诉方在上诉期内丧失诉讼能力,或代其诉讼者资格消灭的,可提起上诉并向丧失能力者或资格已消灭者送达;随后在上诉庭期前或法院所定期限内,向继任代表再次送达。 3. 第1、2款的送达依第9、10条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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