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137条

1. 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不经辩论作出决定,纠正其决定、裁判中的纯粹书写或计算错误。纠正记载于原决定、裁判,并由庭审主持人签署。 2. 决定或裁判在电子系统中被错误录入、发布,属于机械性错误。 3. 驳回纠正申请的决定,仅可随原决定或裁判一并上诉;准予纠正的决定,可依原决定或裁判可用的上诉方式单独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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