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133条

1. 法院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判或决定时,应依职权裁判诉讼费用。 2.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法院依律师职业管理法标准确定的律师费和通知翻译费等。败诉方为数人的,法院可平均或按各自案件利益比例分担;仅在其对被判义务负连带责任时,方对费用连带负责。律师费不因胜诉方、败诉方或代理人人数而重复计算。 3. 参加人提出独立请求,其参加不获受理或请求被驳回的,参加费用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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