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90条

1. 恢复权利申请附证明文件提交破产部门;部门在十日内送公诉机关并登记于商业登记簿。 2. 部门在申请后十日内通知破产程序中债权获接受的债权人。 3. 申请摘要由破产人承担费用公告,载明其姓名、宣告破产判决日期、破产程序终结方式,并通知债权人必要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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