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

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1条

第三章 · 数据主体的权利

数据主体享有下列权利: (一)撤回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但不影响撤回前已进行的处理; (二)请求修改、更新或屏蔽个人数据; (三)取得已处理个人数据的副本; (四)将个人数据转移给另一控制者; (五)请求删除个人数据,但为国家档案保存及文献记录所必需的处理除外; (六)获知其个人数据的任何泄露或侵犯以及为此采取的措施。 上述权利的行使规则和程序由实施条例规定。

WAWhatsAppTGTelegram